基層工會被保險人申請各項給付,勞保局要求本業工作證
明,或函示要求提出30幾項說明,經常因證明有不滿意,即引
用第16條第2項及第24條之規定取消勞保資格,原發保險卡作
廢,已繳交保費不予退還,所請傷病給付不予給付,職災給付
應退還勞保局之處分是否違憲,本會特聲請釋憲。
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條文:
按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」「凡
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
法之保障」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
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
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」,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、第22條、第
23條分別訂有明文,惟勞工保險局(下稱勞保局)卻引用違反上
開憲法之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及第16條第2項之規定,取銷聲
請人被保險人資格,原發保險卡作廢,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
還,所請傷病給付不予給付,溢領傷病給付計2940元應退還勞
保局等之處分,已嚴重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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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波爐安裝時須注意的要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