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職業總工會
本會成立於1999年,目前會員工會有291家,會員人數約四十萬人,最主要任務建議

建議教育部全面實施國小雙與教學,提升勞工語言能與國際接軌,

建議教育部全面實施國小雙與教學,提升勞工語言能與國際接軌,

本會於98年3月27日再次建請政府將國國民小實施雙語 教學,應從國小一年級開始,以提升國人語言能力,促進國家 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。 英語語言是勞工工作最基本的條件,地球村早已形成,本 國勞工從事工作英語是必要條件不可,從國小三年級實施太 慢,應從國小一年級開始實施。 教育部於98年4月2日以台國(二)字第0980053286號函示 如下: 國語為本國語言,外語之學習不宜與本國語言學習相互干 擾增加負擔。英語教學自國小三年級實施,已考量兒童身心發 展特性,使孩子的學習更有效率。 貴會所提建議,尚需考量社會環境變遷及諸多配套措施, 留供本部未來檢討修訂課程綱要參考。 基層工會被保險人申請各項給付,勞保局要求本業工作證 明,或函示要求提出30幾項說明,經常因證明有不滿意,即引 用第16條第2項及第24條之規定取消勞保資格,原發保險卡作 廢,已繳交保費不予退還,所請傷病給付不予給付,職災給付 應退還勞保局之處分是否違憲,本會特聲請釋憲。 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條文:按: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」「凡 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 法之保障」「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 由,避免緊急危難,維持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」,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、第22條、第 23條分別訂有明文,惟勞工保險局(下稱勞保局)卻引用違反上 開憲法之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及第16條第2項之規定,取銷聲 請人被保險人資格,原發保險卡作廢,已繳之保險費不予退 還,所請傷病給付不予給付,溢領傷病給付計2940元應退還勞 保局等之處分,已嚴重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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